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诚信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