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第五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