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