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条有效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