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共享社会信用信息。共享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