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第二十一条有效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