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第二十条有效信用主体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信息;(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三)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四)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六)经依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