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一条有效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收费项目等约定条件;不得误导、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