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加工、修理项目质量,按期履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

(二)虚列加工、修理项目;

(三)使用伪劣零配件;

(四)谎称更换零配件;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