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加工、修理项目质量,按期履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二)虚列加工、修理项目;(三)使用伪劣零配件;(四)谎称更换零配件;(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