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条有效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