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有效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厂商联营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监督参展者和场地、柜台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