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二)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三)属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四)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期间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