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按照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而未办理再生育申请手续的夫妻,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