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按照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而未办理再生育申请手续的夫妻,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