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时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