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