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或者开支:(一)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开支;(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三)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