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