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