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二)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三)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