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优待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