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优待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