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