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