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