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已修改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