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第七条有效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有本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界的人士参加。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任命机关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任命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