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有本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界的人士参加。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任命机关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任命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