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