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