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公共信用信息职责,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公开、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的;
(四)未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