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国外、省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