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国外、省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