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