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自身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