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信用主体有权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限次数免费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通过采集其市场信用信息的服务机构每年不少于两次免费获取自身信用报告。

查询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