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获取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