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组织章程等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但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