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组织章程等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但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