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