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