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免于失信惩戒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提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