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免于失信惩戒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提醒。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