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依据下列文书: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