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依据下列文书:

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