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约谈;
(二)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