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四)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五)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