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时,应当明确激励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更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