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立本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