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日常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社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