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