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