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