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并有效衔接的治理机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