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仲裁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