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仲裁院确认,当事人可以在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外选定粤港澳大湾区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经仲裁院确认,涉港澳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外选定港澳人士担任仲裁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