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仲裁庭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友好仲裁书面协议,按照诚信、善意、合理等公允原则以及商业惯例作出裁决,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